赵先生与陈女士2019年离婚,两个孩子一直跟随陈女士生活,后经诉讼,赵先生获得抚养权,但陈女士拒绝将两个孩子交付赵先生,给执行带来了难度,双方僵持至今。近日,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“审慎执法、实质解纷”原则,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,秉持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原则作出执行裁定驰盈优配,既维护了司法权威,又彰显了人文关怀。
\n案例:
\n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父亲
\n但孩子不愿随父亲生活
\n赵先生与陈女士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儿子东东(现年8岁)、女儿莉莉(现年7岁)。2019年9月,双方协议离婚。自2020年春节起,两个孩子一直跟随陈女士在四川成都生活、就学。2024年9月,赵先生与陈女士因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至重庆市潼南区法院,该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赵先生抚养,但陈女士并未履行该判决。赵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,陈女士表示,并非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而是子女明确表示不愿跟随父亲生活,她尊重子女意愿,并计划通过诉讼程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。
\n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潼南区法院没有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方式,而是多维度开展调查工作。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,详细了解子女日常生活、教育等情况,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权执行问题的看法和态度。全面掌握情况后,执行法官前往成都某实验小学,与东东、莉莉单独交流。两名孩子均表示已适应目前的生活,不愿离开母亲,但仍希望与父亲保持亲情。多名老师证实,东东、莉莉在学校成绩较好,已经适应了目前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老师们均不建议孩子转学。
\n执行法官调查得知,陈女士家庭情况较好,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,两个孩子从小跟随母亲生活,且父母离婚后已跟随母亲生活5年有余,贸然变更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。
\n裁定:驰盈优配
\n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
\n母亲可诉请变更抚养权
\n经多次调解,执行法官向赵先生释明子女意愿在抚养权执行中的关键作用,建议其尊重子女选择。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陈女士坚持尊重子女意愿,赵先生要求按判决执行。
\n最终,潼南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,依法裁定终结执行,并依法告知陈女士有权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。
\n法官说法:
\n八岁以上孩子由谁抚养
\n应充分尊重其本人意愿
\n潼南区法院法官以案释法,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因此,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,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,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,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事项中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\n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然而,抚养权执行具有特殊性,因其涉及人身关系和情感因素,不能简单机械地执行。若无视子女意愿强行变更抚养关系,不仅难以实现执行目的,还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伤害,激化家庭矛盾。
\n本案中,潼南区法院通过深入调查,全面了解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和生活现状,以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为原则,裁定终结执行,不改变现有状态,让孩子继续在熟悉且适应的环境中生活成长,同时引导陈女士通过合法诉讼途径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。
\n在此提醒广大家长,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,应当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放在首位,通过理性沟通和协商的方式,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。(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)
\n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
\n原标题:判归男方抚养的孩子不愿离开母亲驰盈优配,法院彰显人文关怀裁定终结执行,法官:抚养权归谁应尊重孩子意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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